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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发布2007年第一期兽药质量抽查情况的通报--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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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发布2007年第一期兽药质量抽查情况的通报--2007年

  • 分类:行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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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1-01-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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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农业部关于发布2007年第一期兽药质量抽查情况的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按照我部统一部署,各地组织完成了2006年第四季度兽药(兽用生物制品除外,下同)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现将抽检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本次抽检兽药产品5332批,合格4117批,合格率77.2%,比三季度提高0.6个百分点,比2005年同期提高4.4个百分点。其中,生产环节抽检517批,合格率97.1%,比三季度下降0.4个百分点;经营环节抽检4236批,合格率75.0%,比三季度提高2.9个百分点;使用环节抽检579批,合格率75.5%,比三季度提高1.5个百分点;水产用兽药抽检194批,合格率68.0%,比三季度下降17.3个百分点(不合格产品汇总表见附件1)。本次共抽检28个省份的兽药产品,各省被抽检兽药质量存在较大差异(各省兽药合格率见附件2)。根据重点监控企业划分原则,确定北京科尔兴药业有限公司等23家兽药生产企业为重点监控企业(见附件3)。抽检结果显示,四季度兽药质量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非法生产问题突出,假兽药共133批,占不合格产品总数的17.6%。

农业部关于发布2007年第一期兽药质量抽查情况的通报--2007年

【概要描述】农业部关于发布2007年第一期兽药质量抽查情况的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按照我部统一部署,各地组织完成了2006年第四季度兽药(兽用生物制品除外,下同)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现将抽检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本次抽检兽药产品5332批,合格4117批,合格率77.2%,比三季度提高0.6个百分点,比2005年同期提高4.4个百分点。其中,生产环节抽检517批,合格率97.1%,比三季度下降0.4个百分点;经营环节抽检4236批,合格率75.0%,比三季度提高2.9个百分点;使用环节抽检579批,合格率75.5%,比三季度提高1.5个百分点;水产用兽药抽检194批,合格率68.0%,比三季度下降17.3个百分点(不合格产品汇总表见附件1)。本次共抽检28个省份的兽药产品,各省被抽检兽药质量存在较大差异(各省兽药合格率见附件2)。根据重点监控企业划分原则,确定北京科尔兴药业有限公司等23家兽药生产企业为重点监控企业(见附件3)。抽检结果显示,四季度兽药质量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非法生产问题突出,假兽药共133批,占不合格产品总数的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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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关于发布2007年第一期

  兽药质量抽查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

  按照我部统一部署,各地组织完成了2006年第四季度兽药(兽用生物制品除外,下同)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现将抽检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

  本次抽检兽药产品5332批,合格4117批,合格率77.2%,比三季度提高0.6个百分点,比2005年同期提高4.4个百分点。其中,生产环节抽检517批,合格率97.1%,比三季度下降0.4个百分点;经营环节抽检4236批,合格率75.0%,比三季度提高2.9个百分点;使用环节抽检579批,合格率75.5%,比三季度提高1.5个百分点;水产用兽药抽检194批,合格率68.0%,比三季度下降17.3个百分点(不合格产品汇总表见附件1)。

  本次共抽检28个省份的兽药产品,各省被抽检兽药质量存在较大差异(各省兽药合格率见附件2)。根据重点监控企业划分原则,确定北京科尔兴药业有限公司等23家兽药生产企业为重点监控企业(见附件3)。

  抽检结果显示,四季度兽药质量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非法生产问题突出,假兽药共133批,占不合格产品总数的17.6%。其中假冒合法企业的假兽药共74批,非法兽药企业产品41批,占不合格产品总数的9.5%。二是含量不足、蓄意造假问题突出。三是部分禁用兽药和列入兽药地方标准废止公告且市场流通期已超过期限的违规产品,仍在市场流通使用。四是经营和使用环节假劣兽药比例仍然较高。

  二、对不合格产品及相关企业处理意见

  (一)列入附件三的济南古塔兽药有限公司在申诉期间再次列入重点监控范围,不合格产品累计32批次。根据规定,我部将依法吊销其《兽药生产许可证》。该企业在本通报发布前生产的库存产品,必须经省兽药监察所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

  (二)列入附件三的其他22家重点监控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专门监督检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问题严重的,要加大处罚力度,依法对其采取停产整顿、注销产品批准文号等处罚措施。处罚结果上报我部兽医局。

  (三)列入附件一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监督企业进行自查整改,对恶意造假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要监督销毁库存不合格产品,按销售记录召回、销毁已售出不合格产品,并将不合格产品销售信息及时通报购买方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由其组织清缴。

  (四)对附件一"不合格项目"一栏标注"无此企业"或"无此产品""字样的、经核实确认属于假冒企业或假冒产品的,各地要进行立案排查,追踪、捣毁造假窝点。对跨省作案的,应及时通报涉案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开展案件协查工作。

  (五)对列入附件一"被抽样单位"一栏的兽药经营企业或使用单位,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检查,对有意经销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要及时清缴和销毁本通报所列不合格产品,同时要追踪非法供货渠道。

  (六)对监控期内的重点监控企业、经查实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我部不受理其《兽药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七)各地要在本通报发布30个工作日内,将对不合格产品及相关企业处理情况上报我部兽医局。

  三、申诉核查结果及处理意见

  根据兽药质量抽检申诉核查有关规定,经对近期各地上报的兽药质量抽检申诉材料核实确认,2006年度兽药质量抽检情况通报的部分不合格产品为假冒产品或检验标准有误。具体情况见《兽药监督抽检核查目录》(附件4,简称《核查目录》),对上述产品所涉及的企业,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根据兽药质量核查原则,河南中亚神鹏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河北华强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商丘市华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保定市冀中兽药厂不列入2006年度重点监控企业范围。

  (二)对列入《核查目录》产品标称企业,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三)各地要加大列入《核查目录》假冒产品的清缴力度,并以此为线索,认真追查,捣毁造假窝点。兽药生产企业作为兽药质量责任主体,应在规范生产活动、保证产品质量的同时,积极配合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假劣兽药查处工作,共同营造行业发展良好氛围,促进兽药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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